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311/2023-1715615 文号:益政办发〔2023〕3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3-01002 登记日期:2023-02-06 发文日期:2023-02-06 信息时效期:2028-02-06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司法局

 YYCR-2023-01002
 
益政办发〔2023〕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居住用房的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贯彻执行农村住房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一)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与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审批监管责任,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及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审查农村住房设计。
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监管工作,应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及时劝阻相关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建房村民和承建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性服务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专业机构实施。
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村民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并提供相关指导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科学选址,避开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要引导村民在规划的集中居住点选址建房。
第十条  农村村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严禁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村民住房示范图集。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使用农村村民住房示范图集,提供给村民建房选用,建房村民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鼓励在农村住房建设中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推广装配式建筑。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市发布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在住房建设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农村住房示范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还应提交《益阳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附件1);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益阳市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2);
(五)《益阳市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建房申请后,应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并到建房现场检查复核,符合要求的允许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乡村建设工匠承揽施工: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开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要会同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条件进行勘察核验,确定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建房村民与承建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查,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建房村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和购买凭证。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建房村民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时,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桩基、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等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拆用火用电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要特别注意强调以下关键点:
(一)地基基础及梁板柱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钢筋材质、型号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应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或砂浆强度确定相应的配合比作为拌制混凝土或砂浆的依据;
(四)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五)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和不合格的扣件。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质量安全抽查。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益阳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具体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应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于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归档,并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证。每年年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本乡镇全年农村住房建房资料整理后报送至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切实履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建设质量安全巡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选派村民代表或聘请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存在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或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及时受理、处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房村民,提出整改要求。
建房村民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房村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努力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益阳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参考文本)
2.益阳市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

附件1
  

 

益阳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参考文本)

 

建设地址

某区县(市)某乡镇某村(社区)某组号

建房户主

 

身份证号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等级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高度

(米)

 

结构类型

 

我们郑重承诺:

  1.本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等均符合有关规定。

  2.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湖南省、益阳市相关规范及政策要求,设计深度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满足设备采购、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和施工需要。

  3.本项目设计单位承诺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表所有内容及承诺事项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建房村民

(指印)

签字:

设计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益阳市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参考文本)

 

本人          ,身份证号:                       ,因需拟在       区县(市)         乡镇          村(社区)新建一栋层数为   ,总建筑高度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 木结构 框架结构 其他)的住房。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

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

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监督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自觉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

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整治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房屋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村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份。



益阳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农村住房的改扩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农村住房建筑体量,需改进其使用安全性能、改善其使用功能、改变其使用目的,而对原有住房进行改造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扩建,是指在原有农村住房基础上加高加层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审批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查处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村镇建设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村住房改扩建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农村住房改扩建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村民选择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并签订施工合同(协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指导选择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及质量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改扩建活动。巡查、发现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符合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其维修和修缮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农村住房涉及结构性改造、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用于生产经营的改扩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八条  农村住房涉及结构性改造、用于生产经营的改扩建工程,3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涉及结构性改造、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改扩建工程,可由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对承接的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第九条  村民对其住房安全负责,应当定期检查住房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符合建房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住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加层接层、破坏承重结构建设等情况发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住房改建: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住房有地质灾害隐患需异地搬迁新建的;
(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五)住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房区域内的。
上述情形(一)中住房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住房扩建: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住房有地质灾害隐患需异地搬迁新建的;
(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标准的;
(五)住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房区域内的。
上述情形(一)中住房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村民实施住房改扩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扩建。
第十三条  村民对自有住房进行改扩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住房建设(改扩建)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住房权属证明材料;
(四)住房改扩建设计文件(涉及结构性改造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申请住房改扩建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改扩建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不符合改扩建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村民持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和改扩建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因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的还应同时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村民改扩建住房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应签订施工合同(协议)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对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并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对未经批准的改扩建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和监管,定期组织对农村住房改扩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农村住房改扩建落实建设规划、占用宅基地、按图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严格落实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市场监管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改扩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农村住房改扩建未按程序建设或经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核查,及时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报县级市场监管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竣工后,村民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益阳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具体负责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经验收合格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存入该村民原住房建设管理档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村住房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组织核查。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和投诉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改扩建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村民住房改扩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项要求。
第四条  农村住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建立验收结果抽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具体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房屋已经建成;
(二)完成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三)承建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在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并向建房村民提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附件1);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对农村住房质量提出意见,并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上签字;
(四)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五)具有建房村民与承建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签署的《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2);
(六)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第八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房村民应当组织承建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第三方服务单位等共同参与验收。
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前提前五个工作日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单位和人员名单等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各方陈述。建房村民、承建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第三方服务单位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行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质量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并检查是否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四)形成结论。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村民、承建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企业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存在需要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十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经验收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附件4),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四章  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下列竣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附件5):
(一)建房人户籍证明;
(二)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五)农村住房设计图纸;
(六)施工合同(协议);
(七)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八)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九)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
(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十二)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十三)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应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于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归档,并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证。每年年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本乡镇全年农村住房建房资料整理后报送至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参考文本)
2.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参考文本)
3.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文本)
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参考文本)
5.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目录表(参考文本)

附件1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参考文本)

 

             (建房村民):

             工匠(或公司)承建的位于        乡镇

              组的你的住房,已于         日完成施工。公司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进行了监管,达到竣工质量验收条件,请你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验收。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第三服务方):

   

 

 


附件2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参考文本)

建房村民:             (以下简称甲方)

承建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9号),经协调一致对(农村住房全称)签订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    (年)

2)主体结构工程:    (年)

3)防水工程:     (年)

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承建人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

三、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或户主、承建人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房村民 (签字):                  承建人 (签字或盖章):        

 

                      年     

附件3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报告

(参考文本)

 

        乡镇人民政府:

本人在               组的住房定于        日在                (地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组人员有建设单位(或户主):       ,承建人:       ,设计      ,第三服务方:       ,专业技术人员:      

特此告知,请准时参加。

 

 

建房村民(签字、盖章):

    


附件4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参考文本)

建房村民

 

身份证号

 

建房地址

益阳市         区县(市)         乡镇        村组

家庭人数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农村住房造价(万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建房村民

 

 

 

承建人

 

 

 

设计方

 

 

 

第三服务方

 

 

 

专业技术人员

 

 

 

 

 

 

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内容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

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承建人对完工农村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3

是否有完整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4

是否有农村住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复检报告

 

5

建房村民和承建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6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是否满足

 

农村住房竣工      质量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

(人员)

建房村民

 

签字(公章):

          

设计单位

 

签字(公章):

          

施工企业

(乡村建设工匠)

 

签字(公章):

          

第三服务方

 

签字(公章):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公章):

          

村民委员会意见

 

签字(公章):

                             

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签字(公章):

                             


附件5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目录表

(参考文本)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农村住房地址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层数

 

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农村住房竣工资料归档文件目录

所需资料

提供情况

建房人户籍证明

 

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住房设计图纸

 

施工合同(协议)

 

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报告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归档结论:

该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已于        日收讫齐全。

 

经办人:                 单位公章: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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