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311/2026-2150428 文号:益政办发〔2026〕1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6-01001 登记日期:2026-01-20 发文日期:2026-01-20 信息时效期:2031-01-20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司法局

YYCR202601001

 



益政办发20261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

 

赫山、资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20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进水管、水箱(池)、水泵、电机、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出水管道及泵房的安防系统、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

第三条  赫山、资阳区人民政府应将二次供水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立完善二次供水协调机制,按照分批开展、逐步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二次供水建设、改造、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心城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监督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制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配合供水企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修管理,相关事项按照《益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2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依法查处相应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更新改造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环节的技术要求应按《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执行,且满足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要求。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供水企业参与含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规范组织验收,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供水企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直到达到《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要求。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移交业主使用的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及《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及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在施工中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材料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卫生要求。

十二条  对于在用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所需更新改造费用,可按《益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219号)实施。对于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政府通过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落实。对于非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承担,并自行管理。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纳入我市中心城区公共供水区域的服务范围,鼓励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二次供水专业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运行维护。推行供水企业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运行维护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也可委托其他企业或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运行维护的,由原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二次供水设施暂未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其运行维护费由管理单位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七条  受委托承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的供水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进行成本审核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未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和业主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应包括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四章  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严格执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工作中直接从事涉水岗位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溢水口、排水口加装防护措施,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

(三)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季度一次检测由二次供水企业负责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四)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应及时由具有专业认证的机构取样检测,留存检测报告,确保水质合格,同时报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用户公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五)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并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六)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立即停水并告知用户,同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维修电话。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同步通知;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二)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三)未经许可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四)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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