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罚

来源:科技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8-03-09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基本案情】2011年1月21日,某村民高某在林地内使用下夹子的方式猎杀成年黄鼬1只,被某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查时高某携带的编织袋内还装有捕猎用夹子和钢丝套。案件调查过程中高某对其猎杀黄鼬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技术部门鉴定,黄为省属保护动物,实体价值300元。

【处理意见】对高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一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某县林业局采纳第一种意见,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规定,对高某处以没收所猎杀的成年黄鼬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决定正确。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非法狩猎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是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高某未取得狩猎证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属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但是,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是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是指违反狩猎法规,未依法取得狩猎证或者虽然取得狩猎证,但违反其规定的内容,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形。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非法狩猎行为,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者对野生动物资源构成威胁,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是否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如果不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非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则适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否则,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高某未经批准在林地内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间不属于禁猎期,地点也不属于禁猎区,其使用下夹子的方式猎捕在当地也未规定为禁止使用的方法、工具。因此,对高某的行为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相当于猎物价值5倍以下的。

【观点概括】非法狩猎行为区分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非法狩猎的一般违法行为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的特殊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特殊违法行为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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