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偷折树枝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来源:科技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8-09-10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基本案情】2009年1月,村民乔某在国营林场偷折柏香树枝29袋,价值730.8元,被林区派出所民警查获。

【处理意见】对乔某偷折柏香树枝行为的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以毁坏林木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以盗窃行为论处。

县森林公安局给予乔某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元,收缴盗窃柏香树枝29袋的处罚。

【案件评析】县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首先,偷折柏香这种行为不是《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毁林行为。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毁林行为,是指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违法行为人不具有对林木或者林产品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偷折柏香树枝这种行为明显是对柏香树枝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对于林木通常也不至于造成毁坏,当然也有集中在一棵树上进行折枝造成毁坏的情况,但由于不符合毁林的一般违法构成要件,不以毁坏林木论处。

其次,偷折柏香树枝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的一般违法构成要件。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林木或者林产品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在客体上,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 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林木产品、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违法行为的对象。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乔某偷折柏香树枝的行为,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的违法构成要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应以盗窃论处。

【观点概括】该偷折柏香树枝的行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盗窃行为,不宜以毁坏林木论处,而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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