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运输木材货证不符应如何处理

来源:科技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0-25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木材经营者李某从H市某镇运输一车松原木到D市某镇出售,经过L县某镇时,L县某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该车原木随车附有一张《出省木材运输证》,树种为松树,品名为原木,规格不等,材积8立方米。而车辆实际车载橡胶原木17.813立方米,证件材积与车载木材材积不相符,没有产地植物检疫证书。当即扣押回木材检查站存放,并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处理意见】对木材经营者李某运输木材货证不相符行为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运输木材没有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要求开具合法的证件,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还必须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没有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的木材可以处以50元-2000元罚款。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没收李某非法运输超出部分木材对没有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的木材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李某在办理木材运输证时,只办理运输证8立方米的材积,实运输木材17.813立方米的材积,已超出木材运输证9.813立方米,属于木材运输货证不相符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对超出部分的木材予以没收,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但是,本案存在两个点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一个难点在于是否可以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的规定,对没有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的木材并处以50元至2000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规定,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也就是说,省际间运输木材,林业执法人员除了要检查出省木材运输证外,还要检查植物检疫证书,没有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处罚。

第二个难点是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罚款。本案中,第一个处罚是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木材,没有处罚款。第二个处罚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没有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的木材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整个案件中只罚款了一次。所以,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观点概括】运输木材出省必须持有《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运输的木材数量、树种、材种、规格必须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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