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道路应如何处理

来源:科技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7-11-23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基本案情】某山场经勘探有一小型煤矿,某企业申请办理了开采煤矿的有关征占用林地、采矿许可等审批手续。因运煤的需要企业还单独向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30亩,用于修建临时运煤道路。两年后,经开采,发现还有大矿,并且市场煤价不断上涨。因此,企业决定加大对煤矿的投资,将原修建的临时运煤道路全部修建为柏油路。后案发。

【处理意见】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企业申请办理了开采煤矿的有关征占用林地采矿许可等审批手续,因运煤需要单独向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30亩用于修建临时运煤道路,是必要生产设施,将原修建的临时运煤道路全部修建为柏油路是为了安全生产的需要,不应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企业因运煤需要单独向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30亩用于修建临时运煤道路,足以满足运煤需要,将原修建的临时运煤道路全部修建为柏油路,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林业局采纳第二种意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企业在30天内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林地是指林地从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可以改变用途,用于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修建其他设施,但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2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要归还林地,并且恢复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占用林地期限最长为2年。2年的起始日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否则,就构成违法占用林地。

第三,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归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本案中,某企业将原修建的临时运煤道路修建为柏油路,显然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临时占用林地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观点概括】临时占用林地是暂时改变林地的性质用于其他建设,但两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归还林地并恢复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未按期归还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