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主要区别

来源:科技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03-30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底,村民李某购买村委会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杨树进行采伐,但私自多砍了3株杨树,蓄积1.5526立方米,价值732元。此案经人检举被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过程中,对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上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购买的杨树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应定为滥伐林木。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所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定为盗伐林木。

区林业局根据第二种意见,认定李某的行为为盗伐林木行为李某处以责令补种树木30株,盗伐林木价值5倍即3660元罚款收盗伐林木3株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区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村民李某采伐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杨树又私自多砍3株杨树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将李某行为界定为盗伐林木还是滥伐林木的关键所在。

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为对象不同。两者的对象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滥伐林木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林木;而盗伐林木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自己无所有权的林木

第二,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与盗伐林木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林木的行为;而对于被盗伐的林木行为人则纯属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即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第三,行为主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与盗伐林木的主观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者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滥伐林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无论滥伐林木主观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本案中,嫌疑人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直接故意,其行为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

【观点概括】盗伐与滥伐的主要区别是采伐人是否以非法占有所伐树木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以非法占有所伐林木为目的的为盗伐林木,不具有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应认定为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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