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月付600元租农村住宅,房东为赚取“房费”获刑8个月

来源:湖南禁毒 发布时间:2023-11-07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一男子贪小便宜
自以为在农村自家住宅里
容留他人吸毒是“小事”
不会被别人发现
结果因小失大
害人又害己
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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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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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初,李某等3人找到居住在湖南省邵阳县偏远农村的被告人何某,劝说其将二楼的卧室租给他们作为“喝茶”之用,并承诺每月月底支付当月房租费600元。何某明知李某等人所说的“喝茶”实为吸毒,但由于贪小便宜,自认为这种事在农村不会被发现,于是心存侥幸,同意把二楼的两间卧室租给李某等3人使用。当晚,李某等3人即在何某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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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自己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积极交纳罚金,且均签字具结,符合认罪认罚的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潇潇湘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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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禁毒,人人有责!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人民群众对于毒品之害有切肤之痛,国家一直秉承坚决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态度依法禁毒,打击毒品犯罪毫不手软。
本案中的何某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在农村自家住宅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不会被人发现,贪小便宜结果吃了大亏,害人又害己。
潇潇湘湘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当前,在城郊和广大农村地区,均有一些闲置房屋,房主一定要对承租人知根知底,明辨是非,莫要为吸毒、贩毒人员提供场所和便利,以免因小小私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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