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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NPR-2017-04018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湘科发〔2016125                                                              

 

 

 


关于印发《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共同推动我省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参照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1230

 

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项目(以下简称临床医疗项目)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规财〔201518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疗项目是指由省科技厅与社会力量共同出资,按照湖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临床医疗项目旨在发挥湖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临床医疗技术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与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培养临床科学研究人才,推动我省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临床医疗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设立湖南省临床医疗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临床项目办”)。社会出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受省科技厅委托对临床医疗项目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社会出资单位的征集、确认、调整和撤销;

(二)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调整和验收;

(三)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临床医疗项目补助资金;

(四)委托第三方开展临床医疗项目的审计和绩效评估;

(五)指导、委托社会出资单位开展临床医疗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接受并处理临床医疗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诉和建议;

(七)委托省临床项目办负责临床医疗项目的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社会出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管理、拨付本单位的临床医疗项目资金;

(二)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单位的临床医疗项目;

(三)协调出资方与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之间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分配;

(四)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本单位临床医疗项目的实施;

(五)负责对本单位临床医疗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章 出资管理

第七条 临床医疗项目资金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方按照自愿方式参与出资。拥有国家级、省级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具有优先出资资格。

第八条 临床医疗项目对社会出资单位采取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单位,并对已确认的社会出资单位开展绩效评估。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单位,公开征集与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征集公告;

(二)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出资单位将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包含承诺出资额度的文件和医院登记证书、科研条件和人员结构简介等相关资料报省临床项目办

(三)省科技厅在征集截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拟出资单位实施临床医疗项目的基础条件进行评价,并经省科技厅厅务会研究,择优确定社会出资单位;

(四)对择优确定的社会出资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确认。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连续出资满5年的社会出资单位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及结果运用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向社会出资单位下达绩效评估通知;

(二)社会出资单位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提交绩效自评估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科研成果产出、项目人才培养等;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社会出资单位的项目管理情况、科研诚信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四)绩效评估结果排名靠后的社会出资单位将被取消出资资格,在取消出资资格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出资资格。

第十一条 每个社会出资单位的年度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省科技厅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社会出资单位同时可以通过众筹、赞助、奖励等方式吸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科研经费,吸收的科研经费按照本办法纳入社会出资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临床医疗项目原则上定向支持社会出资单位的科研人员开展临床研究,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社会出资资金由社会出资单位在本单位的科研资金中进行专账管理。社会出资单位在资质确定后10日内,向本单位的科研专项账户中注入承诺资金,并无条件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出资额度审计。省科技厅的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临床医疗项目按照专题研究、自由研究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集。专题研究是指由省科技厅与社会出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研究主题进行以临床转化应用为核心的全链条集中攻关,自由研究是指科研人员自主确定方向开展的临床研究。

第十五条 临床医疗项目不限制社会出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采取自由申报、随时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立项管理,同一单位年度总立项率原则上不高于50%

第十六条 临床医疗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为社会出资单位具备相应科研能力的临床科研人员,且同一年度不得牵头承担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其它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其他单位科研人员共同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临床医疗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临床医疗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按照出资方与项目负责人的约定分配,省科技厅不参与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分配。

 

 

 

 

 

 

 

 

 

 

 

 

 

 

 

 

 

 

 

 

 

 

 

 

 

 

 

 

 

 

 

                                                           

抄送:省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2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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