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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HNPR-2017-04017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湘科2016111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我厅结合科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1216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通过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的,责令如数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通过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规范, 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通过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通过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有违法所得,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其2年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二、对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房屋、仪器、设施、使用的土地等资产,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研究开发机构收取和摊派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房屋、仪器、设施、使用的土地等资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研究开发机构收取和摊派费用),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资产,或者违法收取、摊派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房屋、仪器、设施、使用的土地等资产,尚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研究开发机构收取和摊派费用,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或者随意调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房屋、仪器、设施、使用的土地等资产,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赔偿。

三、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予以教育规范。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并有违法所得的;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无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积极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并有违法所得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多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并无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积极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有违法所得的;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当事人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被发现后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物证,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经纪从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胁迫、诱骗他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

九、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相关项目当年参评资格。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推荐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取消相关项目当年参评资格。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的推荐资格1年。

十、对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与证明文件、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弄虚作假;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

处罚基准:由科技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夸大宣传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夸大宣传并明显带有欺骗性,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依法予以赔偿。

十二、对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2000元以上的,或在受到处罚后不予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

处罚基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处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登记。

十三、对挤占或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破坏、毁损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或挪作他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予以教育规范。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被发现多次以上的;破坏、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赔偿。

十四、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教育规范。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借、转让、出租许可证;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与报告实验动物疫情,未造成后果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携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体、基因修饰等特殊实验的实验动物逃逸,但及时采取追回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代购供应、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动物和相关产品,或提供虚假质量合格证的;从事特殊动物实验未采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产生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提供承受实验后的实验动物给他人食用,影响他人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携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体、基因修饰等特殊实验的实验动物逃逸,未及时采取追回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与报告实验动物疫情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接受监督检查,在许可证年检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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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12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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