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YYCR-2015-67002
益质监发[2015]35号
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科(室):行政许可是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规范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设法治质监具有重要意义。市局作为市政府法制办指定的首家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点工作单位,制定了《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2日
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
第三条 本裁量基准是指在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项中对带有裁量幅度(空间)的行政许可条件、审查方式、决定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细化和量化。
第四条 本基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方式
第五条 为方便申请人,结合实际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的规定,本基准规定允许个人单独申报或委托考试机构集中申报。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六条 申报法定条件及裁量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对身体的特殊要求本基准规定:无妨碍从事相关管理或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有与申请管理、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本基准规定:管理人员要求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其他种类作业人员要求初中以上文化;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本基准规定:通过相应考核大纲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考核大纲可登录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查询;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国家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份,其中由考试机构集中申报的,申请表应当加盖考试机构公章,并有本人的委托证明。
(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合格体检证明(裁量规定:体检时间在一年之内);
(五)、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是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专门窗口。
第九条 窗口负责人对收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填发《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填发《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填发《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窗口负责人将受理材料交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承办人。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承办人接到受理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和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分管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承办人制作《质量技术监督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窗口负责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第十四条 窗口负责人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证件的时间及办理事项的有关手续。
对准予许可的,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及证件时填写《送达回执》并签字。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填写《送达回执》,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第三节 期限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本基准规定按下列时限办理:
个人单独申请的材料审查期为半个工作日,委托考试机构集中申报的:数量50人以下的为1个工作日;50-100人的为2个工作日;100人以上的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9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本基准规定按下列时限办理:
自受理之日起,审查、决定、告知均为半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本基准规定按下列时限办理:
个人单独申报的,决定后半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发放,委托考试机构集中申报的由窗口向被委托人发放:数量在50人以下的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数量在50-100人的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数量在100人以上的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
第四节 延续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市质监局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合格章。
不合格或者逾期未申请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格办事程序,每个工作环节的承办人都要签名。
第二十条 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
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受理由市质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投诉监督电话:0737-4203895。
第二十二条 涉及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及其以上处理的,由有权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有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