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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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政发〔2016〕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
行政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能,保障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促进该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通湖区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大通湖区管委会比照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本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含行政复议权)。
二、市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二级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委托大通湖区管委会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开展本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对于执法任务相对较重、执法范围相对较广的,采取启用市直行政执法机关“2号公章”方式,实行长期委托、持续使用,委托期限从2016年7月1日起。此类市直行政执法机关有: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农业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房管局。
(二)对于执法任务相对较轻、执法范围相对较窄的,采取市直行政执法机关统一执法文书、统一登记编号、统一预盖市直部门公章(以下简称“三统一”)方式,实行定期委托,委托期限与县级政府届期(五年)一致。此类市直行政执法机关有:市政府办(市民宗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
市直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大通湖区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在2016年7月1日以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所提供样本填写委托事项与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将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向社会公布。
上述两种委托期限,在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新的职权前,或者在大通湖区行政管理体制得到调整完善前一直沿用。
三、中央、省、市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市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及大通湖区管委会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大通湖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受委托执法所得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大通湖区财政收入。受委托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执法机关或大通湖区管委会财政负担。受委托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违法执法行为导致产生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由大通湖区管委会所属相关工作部门承担。
五、市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统一认识,从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工作出发,积极给予支持。大通湖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相关工作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自觉接受市直各行政执法委托机关的执法指导和监督。
六、大通湖区所属工作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如果执法范围和执法任务发生变化,需要将实行“三统一”定期委托方式变更为实行“2号公章”长期委托方式的,由大通湖区管委会依据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