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418/2016-221095 文号:益政发〔2016〕9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0014 登记日期:2016-06-30 发文日期:2016-07-04 信息时效期:2021-08-04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6-00014

 

 

 

 

 


益政发〔20169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630


 

益阳市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整合现有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实施项目带动,全面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协调机制。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和叶酸增补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逐步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免费服务范围。

(二)实施城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2016年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80%以上,免费孕前医学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均达到85%以上。

(三)建立健全产前筛查网络。2016年全市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2020年达到85%以上。2016叶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叶酸服用率达到95%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90%以上。

(四)新生儿疾病筛查率2016年达到9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2020年均达到95%以上。逐步普及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眼病等筛查。

(五)建立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早期康复干预体系及信息共享机制。

(六)建立项目重点工作绩效考核体系,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率达到100%

(七)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康知识普及率2016年达到85%以上,群众知晓率2020年达到90%以上。

(八)不断完善出生缺陷儿康复与救治体系,将符合规定的出生缺陷疾病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出生缺陷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九)减少环境污染对待孕、在孕妇女和新生儿的伤害。

(十)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三、项目内容

(一)加强出生缺陷防控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出生缺陷防控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综合性医院为补充的出生缺陷防控服务体系。

以市妇幼保健院为主体建立市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负责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并对全市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承担辖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骨干培训,对开展的出生缺陷初筛情况进行信息统计、报告和分析,并做好辖区出生缺陷筛查阳性孕妇和新生儿的转诊和随访工作。

2.加强出生缺陷防控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出生缺陷防治知识、项目管理要求、业务技能等进行培训,重点面向各级助产服务机构的人员,包括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产前诊断、检验科、超声科、优生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市建立一支覆盖城乡的出生缺陷防控服务队伍,为群众提供规范、优质、及时有效的出生缺陷防控服务。

3.完善出生缺陷信息管理机制。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孕产期保健和出生人口健康档案数据库,通过电子健康档案与区域信息平台相结合,实现筛查服务、随访管理、跨区域协作、转诊会诊、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的综合信息管理,采集和分析出生缺陷防控项目监测数据,对出生缺陷流行趋势,动态预测和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二)强化落实出生缺陷防控服务措施

按照预防为主、知情选择、自愿参加的原则,结合成本效益,实施出生缺陷三级干预措施。

1.一级预防措施

1)加强咨询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前优生指导,指导育龄人员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培养健康行为,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卫生计生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2)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全市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各级政府要向公众公布获取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本辖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医疗保健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3)做好叶酸增补项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工作。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辖区孕前3个月至孕初3个月的妇女增补叶酸,提倡科学服用含有叶酸的多种维生素,建立服务信息台账;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卫生计生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到本机构进行孕前医学检查、未在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补叶酸的备孕、孕初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台账。

4)加大出生缺陷高风险因素防控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加强育龄妇女劳动保护,避免待孕和在孕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用人单位应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政策。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各级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2.二级预防措施

1)落实孕期保健。建立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平台,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积极开展孕产期健康教育,开办孕妇学校,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纳入专项课程,做好围产期保健系统培训,提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地中海贫血筛查和孕期保健服务,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对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应当专案管理,重点监护。

2)开展产前筛查服务。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网络,指导怀孕1024周的孕妇至少接受1次以上产前筛查(血清学筛查和系统超声筛查),逐步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对产前筛查高危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及时进行干预。产前筛查的血清学筛查标本统一送市产前筛查中心集中筛查。

3)做好高危孕妇产前诊断。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产前诊断:

——产前筛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患儿的;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产前诊断确认胎儿异常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确认有严重缺陷的,应告知孕妇及时终止妊娠。

4)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阻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早期提供1次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和相关咨询随访服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3.三级预防措施

1)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全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先天性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等疾病进行筛查,逐步开展串联质谱技术48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提高遗传代谢病的筛查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由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承担。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做好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确保患儿得到及时的诊断、治疗和转诊等。

2)加强缺陷儿童干预治疗工作。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残联等有关单位及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康复科室建设,为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缺陷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康复,将听力障碍、脑瘫、智力障碍等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开展缺陷儿童的治疗、干预和康复工作。

3)建立出生缺陷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当按政策要求为贫困听力障碍、脑性瘫痪、智力障碍、孤独谱系障碍儿童提供训练补贴,提高儿童生存质量。

四、职责分工

(一)宣传部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教育部门。指导高中阶段学校在健康教育课程或生物学科教学中渗透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四)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出生缺陷的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五)财政部门。加大经费支持力度,明确出生缺陷防治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会宣传、媒体宣传、阵地建设、业务培训等经费的落实。对于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医学检查等须由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予以配套,及时拨付。严格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协助制定出生缺陷防治各项指标,组织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各项措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出生缺陷各项措施的实施、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出生缺陷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环保部门。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护,开展与出生缺陷防治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研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八)安监部门。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育龄妇女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九)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出生缺陷宣传和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完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和分析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趋势。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市、区县(市)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考核、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要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从2016年开始,市、区两级将产前筛查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资阳、赫山(含益阳高新区)两区妇女免费提供,市、区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担产前筛查检查费用;其他区县(市)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完成产前筛查目标任务。产前筛查具体方案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另行下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足额安排出生缺陷防治专项经费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提高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强化项目绩效考核,建立项目资金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广泛开展宣传。宣传、卫生计生、党校、报社、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与合作,利用户外宣传、政务窗口、媒体平台、电视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利用直接面向群众的优势,充分发挥“三栏三校”(公开栏、读报栏、宣传栏和人口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的作用,扩大宣传。

(四)强化责任追究。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业务的;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不按照规定的项目种类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的;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胎儿存在明显出生缺陷而未发现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员予以处罚。医疗机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用人单位未按照《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有毒有害作业的;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依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予以处罚,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保、安监等部门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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