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索 引 号:006466418/2017-268807 文号:益政发〔2016〕23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0029 登记日期:2016-12-30 发文日期:2017-01-03 信息时效期:2022-02-03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市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共计44项)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1230

 

 


附件

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44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市管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与评审

市管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1号令)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与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应工程咨询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市管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咨询评估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评审

市管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咨询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应节能咨询评估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5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资产审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6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7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9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10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基金会变更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11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注销登记(市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12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非委托类初审)

市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价。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可自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9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市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用人单位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1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市管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

申请人应按要求到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23

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市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

申请人应按要求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体检

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5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编制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机构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26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市环保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类、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放射性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

出具的拟转移危险废物的成份分析检测报告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市环保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422号)四、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或者转移后污染环境。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铬废物(HW21)、含铜废物(HW22)、含锌废物(HW23)、含砷废物(HW24)、含硒废物(HW25)、含镉废物(HW26)、含锑废物(HW27)、含碲废物(HW28)、含汞废物(HW29)、含铊废物(HW30)、含铅废物(HW31)、含镍废物(HW46)、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应当在报批转移计划时提供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转移危险废物的成份分析检测报告

28

出具最近一年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或者达标证明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市环保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528号)二、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延续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原有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1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2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3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机构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申请人或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或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9

人防工程设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标明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第十五条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可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简单的小型、零星工程项目,可在设计方案批准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一)大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中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小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大、中、小型项目权限审批,零星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五)与人防指挥所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的口部用房和地面人防应急指挥中心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地下人防指挥所同时报批。(六)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七)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30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31

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市人防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证明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提供证明文件。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2

人防工程设计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竣工验收(人防指挥所工程除外)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标明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第十五条  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可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简单的小型、零星工程项目,可在设计方案批准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一)大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中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小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大、中、小型项目权限审批,零星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五)与人防指挥所工程同步规划建设的口部用房和地面人防应急指挥中心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地下人防指挥所同时报批。(六)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七)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33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竣工验收(人防指挥所工程除外)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34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竣工验收(人防指挥所工程除外)

市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具有合法资质的监理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5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6

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人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检验。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7

产品检验报告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产品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申请人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检验。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具有合法资质的考试机构

申请人应按要求参加并通过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考核。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考核

39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验资

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市人社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申请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注册资本,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0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验资证明

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经费来源证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申请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开办资金,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验资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计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87日国务院批准,19959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计报告。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资产评估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87日国务院批准,19959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第十五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守约方投资者有权单方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十四条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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