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418/2017-292884 文号:益政发〔2017〕5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0006 登记日期:2017-04-23 发文日期:2017-04-26 信息时效期:2022-04-26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7-00006

 

 

 

 

 


益阳市人民政府文

益政发〔20175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7423

(此件公开发布)


 

益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居民、组织,进一步激发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建设创新型益阳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益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加强服务和事中、事后的监督,确保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运作有序。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专利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科学技术研究类、技术开发类和成果转移转化类。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居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居民、组织:

(一)科学研究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类授予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系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成果转移转化类授予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居民、组织。该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发明专利;

(二)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不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

(三)专利授权1年以上并在我市合法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以上专利奖。

第十二条 奖项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1人,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不超过8项、10项、12项,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分别不超过4个、3个、2个,每个获奖项目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9人、7人、5

市专利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项。其中,一、二、三等奖不超过1项、2项、3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各委、办、局;

(二)区县(市)科技(科技工信)部门;

(三)各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它单位。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格式统一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审定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结合公众意见,对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5万。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3万元。奖金归属获奖者个人所有,由第一完成人按获奖人员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市专利奖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归属获奖者个人所有,由第一发明人或单位按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机关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益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2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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