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83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索 引 号:694041623/2017-530091 文号:益政发〔2017〕22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7-00024 登记日期:2017-12-29 发文日期:2017-12-29 信息时效期:2022-12-29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7-00024

益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益政发〔2017〕2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83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83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3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规范意见

备注

1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撤销审批

市无委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第三十五条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2

地籍测绘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供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资源部部令第 39 号)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地籍测绘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建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不得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对共有土地使用权中占有的份额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地籍测绘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

地籍测绘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建设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编制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不动产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1.《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单位

建设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编制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建设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规定: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9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建设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0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第七条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1

土地价格评估

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单位

供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7.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5.4.1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改由审批部门组织评估或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12

土地价格评估

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单位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登记时,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其中一项为: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4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编制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2.《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25号)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委托有资格的、已在我省从业登记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评估项目。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根据区域相邻原则,按“打包”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编制或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15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第二条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6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第二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3.《关于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防治方案〉编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6〕42号)第一条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需提交的《湖南省XXX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统一更名为《湖南省XXX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且具有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4号)第三条第三款 加强编审工作。“治理方案”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外,还应具有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且具备编制了3个国家和省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业绩。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9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第四条第三款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2.《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理规范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6〕22号)第五条 清理规范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在矿业权人提出矿业权转让申请前,不再由矿业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门户网站和矿业权配号系统中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再按规定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审批部门按权限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20

土地价格评估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1.《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第三条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全额缴纳。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规划局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文件、地形图、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实测地形图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规划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文件、地形图、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3

实测地形图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用地图件等材料。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4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1.《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1〕15号)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1〕15号)第四条 (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6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报告编制(建筑面积复核)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

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包括总平面图)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第1款)。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9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或由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

30

房屋结构安全性技术鉴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对违章建筑处罚后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求提供房屋结构安全性技术鉴定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结构安全性技术鉴定报告,改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31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燃气经营许可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第十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培训资料、任职文件;(三)运行维护、抢险抢修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和操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四)主要燃气场站和设施依照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的证明文件;(五)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协议;(六)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产品和服务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证明;(七)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预案,主要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气源质量检测制度,客户服务手册等;(八)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九)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清单;(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需要提供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33

建设工程监理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申请人也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35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6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7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8

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编制

具有相应能力的广告设计单位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益政发〔2014〕3号)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六)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9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40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41

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十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四)使用港口岸线对其他建设项目、防洪、航道及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论证、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2

港口建设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43

港口建设施工图文件编制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第二十四条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施工图技术评估、评审。

44

通航安全可行性研究和评估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权限内港口、航区安全通行、利用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07〕629号)第五条 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5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服务机构

权限内港口、航区安全通行、利用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46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服务机构

权限内河道、港口作业(活动)审批(不含采砂作业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7

出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体检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应按要求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8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含县际客运班线)及证书配发、换发、补发、年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9

承运人责任险

保险公司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含县际客运班线)及证书配发、换发、补发、年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四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0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安全检验和专项检验

质监部门认定或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含县际客运班线)及证书配发、换发、补发、年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1

驯养繁殖物种来源证明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市农业委、

市林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十八条 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第二十一条 取得《驯养繁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用于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建立驯养繁殖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四)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五)不得非法利用其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六)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第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物种来源,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管涉水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含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5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管涉水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含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5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管涉水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含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十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5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管涉水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含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56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具有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管河道采砂作业及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市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7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

市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2.《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8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大气、水)许可证核发

市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临时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林地审批

市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0

种子生产地检疫

具有合法资质的植物检疫机构

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人按照要求到审批部门指定的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61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审批

市文体广新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对编制的修缮方案评估、评审。

62

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

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单位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市文体广新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对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评估、评审。

63

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市文体广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64

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市文体广新局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文件。

65

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事务所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含医学检验机构、除肿瘤医院和精神病医院外的二级专科医院、放射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和戒毒医疗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6

编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报告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含医学检验机构、除肿瘤医院和精神病医院外的二级专科医院、放射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和戒毒医疗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7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含医学检验机构、除肿瘤医院和精神病医院外的二级专科医院、放射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和戒毒医疗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测,也可委托有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8

考核合格证明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权限内医疗、预防、保健、卫生机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及执业证书核发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申请人按要求到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参加培训考核。

69

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

甲类以下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核发

市卫生计生委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2、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等。
 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
 1、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2、申请更新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3、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4、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0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具备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

跨区县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申请人按要求到具备健康检查资质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1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跨区县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2

集中式供水卫生检测报告

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

跨区县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市卫生计生委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监测,也可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4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含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登记

市工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一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5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暂定资质认定

市房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6

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审批

市公路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7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审批

市公路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8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公路局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79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2.《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80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1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2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83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市气象局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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