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006466311/2023-1863113 文号:益政通〔2023〕1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3-00005 登记日期:2023-11-20 发文日期:2023-11-21 信息时效期:2028-11-20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司法局

YYCR-2023-00005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益政通〔20231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赫山区、益阳高新区:志溪河—华常高速—长益常高铁—乡道338—银城大道—关山路—国道319—宁朱线—撇洪河—学府路—长张高速—国道536—进港公路—资江闭合区域(含相应资江水域)。

资阳区:青龙洲大桥—白马山北路—县道013—长张高速—乡道212—拦截山水渠—资江闭合区域(含相应资江水域)。

三、除第二条规定外,赫山区、资阳区和益阳高新区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六)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赫山区、资阳区和益阳高新区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倡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非禁止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布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七、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严格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45110,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0737290600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烟花爆竹禁放限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益阳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31120


  附件

益阳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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