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418/2015-172448 文号:益政办发〔2015〕32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15-12-25 信息时效期:2020-12-25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益阳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9号)精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现状

2011年以来,随着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实施,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目前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仍然不足,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园)占比较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园)建设推进困难;幼师数量不足,公办园编制内幼师少,幼儿教师待遇低,职业吸引力低,流动性大;城乡幼儿园发展不平衡,保育教育质量差距大,仍有部分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等,这是我市第二期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突出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科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到2017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84%。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其他农村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有较大增长。初步建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85%以上的乡镇建有公办中心幼儿园,市、区县(市)建立特殊幼儿园(班),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数量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75%,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78%。

(二)年度目标

——2015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70%,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达到70%。

——2016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2%,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72%,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达到74%。

——2017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4%,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75%,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达到78%。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幼儿园规划建设

1.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应制定和公布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规划,幼儿园布局应符合教育教学环境要求。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按5000-10000人建设1所标准幼儿园(人口聚集的老城区参照此标准执行)。农村以乡镇为区域建设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幼儿入园需求,以1个村或几个村为区域建设标准幼儿园或简易幼儿园。偏远地区可根据需求设置幼儿教育点(或季节班)。标准幼儿园应达到《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简易幼儿园和幼儿教育点应达到《简易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试行)》规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公办园。

2.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以划拨方式取得,不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开发建设、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幼儿园建设审批、监督的全过程。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当地政府应依法收回。教育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建设的监管,确保幼儿园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园舍装修须符合幼儿使用特点,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园建设实行建筑质量终身负责制。

3.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园和特殊教育学校附属幼儿园。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要求,加大普惠性民办园建设支持力度,提高普惠性民办园在民办园中的比例。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纳入各类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通过经费奖补、减免租金、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大力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各地要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持续发展机制和动态监督管理。各地特殊教育学校应积极举办附属幼儿园(或学前班),增加残疾儿童入园机会。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入园,逐步解决残疾幼儿入园难的问题。

(二)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拓宽经费筹措渠道

1.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经费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筹措。县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达到。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转所需的基本开支。保障幼儿教师的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制度,按省定标准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确保按标准足额发放,规范操作流程。

2.规范学前教育资金管理。中央、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公办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园和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和性质。公开合理分配上级下达的年度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全面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1.加大幼儿教师补充力度。市、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新举办的公办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通过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动态调整,合理利用节余编制,为科学核定公办园教职工、逐步配齐公办园教职工创造条件。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在核定的中小学编制内及时补充教师。适当增加幼儿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数额,为农村幼儿园培养一批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层次教师。

2.加大幼儿园教职工的培训培养力度。按照《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加强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采取集中、远程或园本培训方式,实施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同时要有计划的开展保育员和后勤人员培训,加强中小学富余教师从事幼儿教育的转岗培训工作,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各地可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紧缺的农村幼儿园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培训1500余名园长和幼儿教师。

3.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且已在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应在两年内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否则,不得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幼儿教师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且必须取得园长任职资格证,持证上岗。幼儿园保育员及后勤保障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或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职业上岗证书。

4.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待遇。公办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县级政府或举办单位予以保障。公办园聘用教职工要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民办园聘用教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费用等。保障民办园教师在资格认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绩效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四)严格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1.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目标管理、绩效奖励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设立学前教育教研机构,或设置专(兼)职教研员,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县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2.加强幼儿园登记监督管理。幼儿园应依法审批、登记。未经审批、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民办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进行审批与登记。民办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规划中应当建设但尚未建设幼儿园的农村地区,可以依托除乡镇中心校以外的农村小学或教学点设置幼儿园、幼儿班,但其园舍、人员、财务、管理应相对独立,不得挤占义务教育资源,且幼儿园、幼儿班应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并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举办幼儿园、幼儿班。不得将幼儿入园、入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凡违规举办幼儿园、幼儿班的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学校,要逐步整改规范。

3.健全幼儿园日常监管体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办园标准和规定,制定标准幼儿园、简易幼儿园以及幼儿班等设置标准,明确审批程序。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园的统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和落实民办园年度评估制度。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园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收费,民办园收费实行备案审批制度。幼儿园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管责任。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幼儿园要加强幼儿食品卫生、保健管理,落实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规定,做好幼儿保育工作。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人员)的配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各地要定期开展幼儿园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供幼儿入园、离园接送服务。各幼儿园要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质监、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整治和清理无证幼儿园(学前班),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园资质的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

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举办集体所有制幼儿园。鼓励公益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资与偏远农村地区合作,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村委会活动室等公共资源或农村民居,因地制宜设立农村幼儿园,为偏远、贫困地区孩子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由发改、教育和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以区县(市)为单位制定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和学前教育需求等情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分年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数量。各区县(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示。督学责任区督学要将责任区内幼儿园列入督学范围,加强随访督学。将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区县(市)的绩效考核指标。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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