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通知

索 引 号:yyzfb--2015-000002 文号:益政发〔2015〕7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5-00008 登记日期:2015-08-27 发文日期:2015-08-27 信息时效期:2020-08-26 所属机构:政府系统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政府系统

YYCR-2015-00008
益政发〔2015〕7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8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理顺职责、重心下移。横向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纵向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将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按专业、按区域实现管理全覆盖,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区域,厘清职责边界,避免职责交叉。

条块结合、市区共管。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由市里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既实行层级管理、又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区、街道、社区积极性,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

保持连续、维护稳定。城市管理体制总体保持连续性,适当调整职责;为尽量减少改革震动,调整中所需人员编制不跨层级调整。

二、职责调整

(一)市本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职责调整。中心城区焚烧垃圾、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和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建筑市场与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行使。

(二)市与区的管理范围和职责调整。管理范围:《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及沿道第一排建筑红线以内区域(没有建筑物的至沿道50米范围内)(以下简称主次干道)由市里负责,其他区域由区里负责(主次干道具体名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在建和今后新建城市道路,竣工使用后确定管理主体)。涉及主要职责的调整包括:将资阳区、赫山区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不含供排水、燃气)、园林绿化、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及焚烧垃圾、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和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督和对市政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下同)、行政处罚职权,辖区内所有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不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下同),辖区内主次干道以外区域未经规划行政许可违规乱搭乱建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等职责下放两区。益阳高新区辖区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比照资阳区、赫山区执行,即:将辖区内主次干道的相关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职权上收市里,主次干道以外区域仍由益阳高新区负责。市与区有关城市建设和维护职责按原有体制运行。

三、调整后市、区主要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中心城区所有区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审批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非建设类临时占道许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2.负责主次干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含中心城区所有区域的供排水和燃气设施)、园林绿化、流动商贩、侵占城市道路及焚烧垃圾、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和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主次干道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3.负责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综合监督和考核,负责中心城区所有区域已经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罚,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未经规划行政许可违规建设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

4.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三区的主要职责

1.承担辖区内所有区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生产作业实行市场化运作);负责辖区内所有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2.负责主次干道以外区域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不含供排水和燃气)、园林绿化、流动商贩、侵占城市道路及焚烧垃圾、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和经营性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负责强制拆除主次干道以外区域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3.负责辖区内查违控违拆违,具体包括辖区内所有区域村(居)民违规建房、主次干道以外区域未经规划行政许可违规建设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

4.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上级政府赋予的各项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协助做好查违控违拆违相关工作。

上述城市行政管理职责由市、区政府直接授权,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四、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一)设立高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另行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里模式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二)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1.规划、住建等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其审批结果应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向有关部门查询行政审批情况。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案件中,对依法需要行政相对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补办。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决定。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发现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破坏、破损的,要立即通知住建部门组织修复(维护)。

5.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直有关部门、市与区履行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市级机构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0名,内设6个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19名(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80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18名、从市规划局划转21名)。

1.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市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处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8名(从市住建局连人带编划转)。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综合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协助机关科室实施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垃圾处置审批,负责监督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指导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将市规划局管理的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1名(从市规划局连人带编划转)。负责中心城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综合监督和考核,负责强制拆除主次干道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中心城区所有区域已经规划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主次干道未经规划行政许可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市规划局承担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后、验收前的日常监督管理,分别由市规划局所属的资阳、赫山、高新区规划分局负责,从原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连人带编划转9名人员充实到3个分局。

3.设立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内部调剂)。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维护管理;负责指挥、协调各执法队伍;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民投诉、举报等;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各类城市管理信息。

4.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资阳、赫山、桃花仑3个分局分别更名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资阳、赫山、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分别核定编制40名、70名、20名(内部调剂),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5.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个专业直属大队继续保留,均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共核定编制45名(内部调剂),负责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供排水、燃气设施的监督(含对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督和对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行政处罚。

6.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所属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实行双重管理,工作考核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为主,列市公安局机构建制,人员编制在市公安局内部调剂10名(含交警2名),常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直接办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案件。

(二)区级机构设置

1.将资阳区、赫山区城市管理工作办公室分别更名为资阳区、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仍为区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机构,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行使规定的城市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职权,所需人员编制由两区内部调剂。

资阳区、赫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仍为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监督管理,生产作业实行市场化运作。

2.将益阳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更名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正科级,实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益阳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双重管理,以益阳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管理为主,人员编制由益阳高新区内部调剂。负责益阳高新区辖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参照资阳区、赫山区行使城市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职权,其中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

(三)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总规模。根据上级法制和机构编制部门指导性意见,参考其他市州做法,建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总规模(不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统以外人员)确定为520名左右(核定编制349名、按1:0.5聘用协管员170名左右),其中,市本级核定编制239名(含市环境卫生管理处18名),聘用协管人员120名左右;三区内部调剂人员编制110名左右(赫山区55名左右、资阳区40名左右、益阳高新区15名左右),聘用协管人员50名左右。

六、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抓好组织实施。市直部门机构、职能、人员编制调整工作须在9月10日前到位,市与区职责调整、区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工作须在9月30日前到位。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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