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6-498917 文号:益政办发〔2016〕28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1022 登记日期:2016-10-17 发文日期:2016-10-18 信息时效期:2026-12-13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益政办发〔201628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7

 

 

 

益阳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均有承办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好建议提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考核、总结和组织学习培训、办理结果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的办理工作机制,配备稳定、高素质的办理工作人员,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办理机制,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办理职责

 

第六条  承办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由大会工作机构或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建议。

第七条  承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八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第九条  承办市政协建议案、未立案提案转社情民意或来信及市领导签批的大会发言材料。

第十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四章 办理原则

 

第十一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建议提案。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切实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涉及上级人民政府职权及其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反映情况;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因现行法律、政策原因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要将办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多办好事、实事。

第十三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行政体制和单位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交相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承办建议提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交转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大会闭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二)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职能协调明确主办、会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转办建议,经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其他部门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提出转办意见并书面说明转办理由的,由原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

(一)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发、登记、承办、审核、督查、落实、总结、归档、公开等制度。承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二)主办5件及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应当制定建议提案办理整体方案,并在收件后一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重点处理建议和重点提案,主办单位应自收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专项办理方案。办理方案应征求建议代表、提案者和牵头督办的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及相关委室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办理方案报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委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承办的建议提案原则上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确有原因难以按期办毕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经批准后在批准时限内办结,并根据办理进度及时向建议代表、提案者给予阶段性答复,办理完毕后及时全面答复。

(五)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联合办理,会办单位要按照办理时限要求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办理。会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办理意见。

(六)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办理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联络

(一)承办单位应坚持“办前听取意见、办中征求意见和办后反馈意见”的原则,加强与建议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通过上门走访、实地调研、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召开见面会、现场办理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二)承办单位要保持和建议提案办理指导部门的联络沟通,充分听取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掌握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时间节点,按时按质报送建议提案办理相关资料文件。

(三)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分管负责人、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名单、联系电话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涉及多个单位的建议提案,各主办、会办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督查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委室做好视察、督查和督办工作。

(二)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

第十八条 答复

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由主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建议代表和提案者,同时将答复件和建议代表、提案者填写的意见反馈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会办单位参加办理的建议提案答复,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答复建议代表、提案者,并抄送会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之前,应当征求建议代表、提案者的意见。答复件应当表述清楚,意见明确,有针对性,对主要问题的处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建议提案所提事项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将计划情况答复建议代表、提案者;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已经解决、基本解决的,应当给予明确答复。

(二)建议提案的答复文稿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承办单位办公室把关,报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定,重要答复件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要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等。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件均用A4红头公函纸,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如遇3名以上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行文称呼选择前3位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如遇联合提交的集体提案,行文称呼按顺序分别写出提案单位名称。建议提案办理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分四种类别:“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或者不能解决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对办理结果中的“B类”建议提案,已经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建议代表、提案者;当年未能解决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承办单位要进行跟踪办理,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告知建议代表和提案者,并抄送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委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至办结。

(四)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参照第十五条第四款。

(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

(六)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办理;答复内容需要保密的,承办单位应当注明,提请建议代表、提案者和其他知情人员保密。

第十九条 总结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主办5件及以上的单位应报送书面总结材料,主办的重点处理建议和重点提案应一件一总结,并在每年8月底前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常委会相关机构。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建议代表和提案者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归档

各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便查阅。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果公开

(一)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

(二)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进行审查。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主办单位可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研究确定办理复文是否公开。需要征求建议代表、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三)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在答复建议代表、提案者后1个月内予以公开。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在“中国益阳”门户网建议提案专栏中集中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方便公众查阅。

(四)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承办单位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人大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五)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密切跟踪舆情,加强舆论引导,认真采纳合理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第六章  网上办理

 

第二十二条  推行建议提案网上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网上办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网上办理工作,共同建设、维护、使用好网上办理平台,实现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办结、网上公开的一网式建议提案办理。

 

第七章 考   

 

第二十四条 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评估指标范围。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办理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担考核评估工作任务,按照承办数量、责任落实、面商沟通、答复和报送、满意度反馈、领导重视、答复件标准化、网上公开、制度建设与落实等内容对承办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承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函〔201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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