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益阳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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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8〕1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益阳市水利财政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益阳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1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分全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权责对等、分类分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以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现行投入政策和现行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为基础,兼顾政府职责划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强市、区县(市)财力统筹,激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主动作为,促进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协调。
二、水利财政事权分类
水利财政事权是指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水利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以现行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基础,明确水利领域中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等涉水公共事务的支出责任。本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将水利财政事权划分为市级事权、市和区县(市)共同事权、区县(市)事权三类:
(一)市级事权。主要包括3个方面:
1.市本级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水文水资源、河道湖泊堤防管理,市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包括市级堤防管理、市级管理的防洪排涝工程等。
2.市本级承担的其他水利投入。市本级承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科学研究、规划、水利改革与管理、行业扶贫、水利稽查等事项。
3.市本级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水利项目。
(二)市与区县(市)共同事权。将在区域层面上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跨区县(市)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市和区县(市)共同事权。主要包括2个方面:
1.中央投入的水利项目,包括: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型灌区干渠、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山洪灾害预警防治、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洞庭湖治理重大项目等跨市县项目工程建设与维护。
2.省、市主导的水利项目,包括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维护。
(三)区县(市)事权。将在一个区县(市)范围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水生态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 、维修养护及本区域涉水事务管理确定为区县(市)事权。主要包括3个方面:
1.中央投入的水利项目。包括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及项目县建设、主要支流治理、小Ⅰ型及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中的县管河道治理项目及重点县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和农村水电扶贫、特大防汛抗旱、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建设、农村水价综合改革等。
2.省、市级主导的水利项目。包括在“五小”水利(小水窖、小水池、小泵站、小塘坝、小水渠)建设、一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河道整治、沟渠疏浚、水生态项目、基层水管单位能力建设、防汛抗旱等。
3.区县(市)水利项目。包括本区域内防洪,排涝,灌溉,防汛抗旱,供水,生态功能建设、维修和养护等水利基本公共服务等。
三、水利支出责任划分
水利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水利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我市水利财政事权分类,结合全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将我市水利支出责任划分如下:
(一)市级事权支出责任。市级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除中央和省投入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中央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中除中央和省投资以外,市财政承担地方投资支出责任;市本级承担的涉水事务管理、行业能力建设和市本级管理维护的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和区县(市)共同事权支出责任。市和区县(市)共同事权由市财政承担除中央和省投入以外的部分支出责任,其余部分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中央、省级投资的水利建设和维护项目,统筹中央、省投资后,剩余投资部分,市辖区由市财政适当奖补(省直管县市财政不予奖补)。
2.省市主导的水利项目,省市级投资以外的部分,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区县(市)事权支出责任。区县(市)级事权,除中央、省、市投入以外的支出,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其他支出责任。市级水利财政事权如确需委托区县(市)行使的,由市直相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委托行使,但支出责任不变。市、区县(市)水利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非税收入征管。各区县(市)财政、水务(水利)、税务等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非税收入征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基金,足额征收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性基金 、专项收入,并及时分成、划缴、结算。
(二)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对全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督促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三)完善调整改革方案。本办法试行期满后,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改革实施情况及各区县(市)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变化,修改完善。
附件:益阳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附件
益阳市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财政事权 |
支出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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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事 项 |
分类分档 |
市财政支出责任占地方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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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 |
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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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事权 |
1.市本级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水文水资源、河道湖泊堤防管理,市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包括市级堤防管理、市级管理的防洪排涝工程等。 2.市本级承担的其他水利投入。市本级承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科学研究、规划、水利改革与管理、行业扶贫、水利稽查等事项。 3.市本级负责的有关外国政府贷款水利项目。 4.市级水利部门经费保障。 |
(一)中央和省有投资的项目 |
市级承担100% |
湘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明确的有关省级事权,省财政支出责任占地方投资比例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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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本级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公共事务管理等 |
市级承担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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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共同事权 |
1.中央投入的水利项目,包括: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型灌区干渠、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山洪灾害预警防治、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洞庭湖治理重大项目等跨市县项目工程建设与维护。 2.省、市主导的水利项目,包括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其水利工程项目维护。 |
项目建设 |
适当奖补 |
县市自有财力安排 |
湘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明确省市县共同事权,此类项目省财政支出责任占地方投资比例为:贫困县100%,一般区县(市)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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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县项目大型工程维护 |
省市级投资以外的部分由区县(市)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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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市 区 事 权 |
1.中央有投入的水利项目 (1)农村饮水巩固提升;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及项目县建设; (3)主要支流治理; (4)小Ⅰ型及重点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5)中小河流治理中的县管河道治理项目及重点县建设; (6)小流域综合治理; (7)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和农村水电扶贫; (8)特大防汛抗旱; (9)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 (10)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建设; (11)农村水价综合改革。 |
纳入省级以上相关专项规划且有中央和省投资的项目建设及维修养护 |
区县(市)自有财力安排 |
湘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明确省市县共同事权,此类项目省财政支出责任占地方投资比例为:适当比例或补助。(2)省水利厅依据《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湘水工管〔2017〕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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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市级主导的水利项目 (1)“五小”水利(小水窑、小水池、小泵站、小塘坝、小水渠)建设; (2)一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3)农村河道整治; (4)沟渠疏浚; (5)水生态项目; (6)基层水管单位能力建设; (7)防汛抗旱。 |
省市实施的水利建设、维护养护等项目 |
区县(市)自有财力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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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县(市)水利项目 (1)本区域范围内防洪,排涝,灌溉、防汛抗旱,供水,生态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等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市洞庭湖区提防管理(堤防保洁、堤身植被养护、标识标牌管理、防护林维护、人才队伍建设); (2)区县(市)级水利部门经费保障。 |
区县(市)水利项目 |
区县(市)自有财力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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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 市县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政策解读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