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22-1581750 文号:益政办发〔2022〕10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2022-05-09 发文日期:2022-05-16 信息时效期:2027-05-09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企业管控方面: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或者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的;

(五)违反企业管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条款影响公平竞争或者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七)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时,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和详细论证的,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的;

(八)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九)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十)违反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

(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转让、增资、合资合作、对外租赁和承包经营的;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和资产有失公平公允的;

(六)违规委托代持股权的;

(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八)违反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采取止损措施,且未按规定上报出资人的;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投资并购方面: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性规定投资,未按出资人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或进行非主业投资,未按企业章程及企业内部规定和权限决定投资的;

(二)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研究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可预见的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

(五)项目投资额度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或为规避监管将同一投资标的或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分拆或恶意压低投资额度的;

(六)越权调整投资规模、投资对象及投资地点、股权合作方及投资方式等重大事项的;

(七)在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

(八)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上报和未及时采取有效止损措施的;

(九)未经审批擅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违规以各种形式为投资项目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担保等,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各项资金,或通过高溢价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十)违反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

(七)在改制过程中,公司章程、相关协议或约定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明显缺失的;

(八)违反改组改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

(二)设立“小金库”的;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办理银行票据的;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或从事相关投资业务的;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事件的;

(八)因未依法纳税承担大额滞纳金、罚款的;

(九)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控执行不力的;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的;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的;

(四)过度经营性负债产生财务风险危及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

(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未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企业账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风险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

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重大资产损失[单笔损失在200万元以上(含)]。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责任认定。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应及时做出决策而消极推诿、拖延不做决策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章  追责方式与追责处罚

第十九条  追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追责处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停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收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份(不超过十二个月)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集体形式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承担集体责任,给予有关经营决策机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决策参与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属子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上级或更高层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领导责任进行追责处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企业负责本企业一般、较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或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章  终身追责与免责

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终身追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重大决策过程或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的;

超越职权、承受能力决策的;

开展脱实向虚、非主业投资或与自己企业无关的期货交易、不做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不充分投资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拆借资金和开展理财、炒股、融资性交易的;

做虚账假账的;

对违法违规的决策不反对、不制止的;

对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久拖不决的;

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中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决策执行单位未及时报告的;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终身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事项属于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属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党委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重要工作安排,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正常损失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和益阳市《关于大力培养选拔“闯”“创”“干”干部的若干措施》可免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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