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311/2021-1364547 文号:益政办发〔2021〕2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1-01002 登记日期:2021-04-01 发文日期:2021-04-02 信息时效期:2026-04-02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司法局


YYCR-2021-01002

益政办发〔20212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防灾防涝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具体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特指我市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独资公司和政府投资公司以外,属于国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进行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  益阳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益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海绵办)牌子,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益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以下简称海绵设施)建设标准图集和《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雨水控制和利用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等。市发展改革委应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适宜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各地块雨水排放总量、可渗透面积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控制指标及要求,并纳入土地供应审批管理。对已合法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规划设计时,对设计单位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方案应满足《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规定。

规划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以及《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等要求进行评审,并在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中明确海绵设施相关指标。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依据《益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整体一致。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要求,并落实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和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设施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目标。

第十三条  海绵设施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因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所增加的前期工作费用及工程直接费用,应在项目费用财政审核办理和工程款项结算审批时予以认可。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设施的建设情况。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验收备案,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以及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配套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海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建立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和监督考核的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市海绵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城市建成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尚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及时增补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及投资。

第二十条 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区县(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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