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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6-07-04 18: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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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0017

 

 

 

 

 


益政发〔201611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630


 

益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按照消火栓的设置区域可分为: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划配套设置市政消火栓。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供水单位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按照规划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要求,负责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安装敷设工作。市政消火栓安装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中安排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维护保养专项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由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八条  实施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与道路配套的市政消火栓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消火栓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从市政消火栓取水。

城市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手续,按照最低水价类别计费。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供水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市政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应当制定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供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运行。

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巡查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投诉电话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更换、维修;

(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得少于2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装、拆除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并报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各单位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增设、移位、拆除,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供水单位。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日常使用中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或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消火栓不能完好有效使用的,应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水单位进行增建、改建、修复或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一次市政消火栓的分布图及统计数量。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两级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其它县(市)、大通湖区范围内消火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8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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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何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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