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03-06 09: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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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政策解读(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

食品小作坊,一般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在《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并未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在法规中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5.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二)申请材料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七项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6.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程序和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许可,并将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为规范

(一)生产经营规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4.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5.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6.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8.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9.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10.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禁止性规定

1.禁止性行为事项

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6)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10)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1)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类型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1)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

(2)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3)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5)食品添加剂;

(6)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3.授权市州政府制定禁止目录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产品标签标识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无证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食品小作坊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标签标识规定的法律责任

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进货查验记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政策解读(二)

——小餐饮

一、小餐饮的概念

小餐饮,一般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较小,在固定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在《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并未就小餐饮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小餐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场所的使用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面积等。

二、小餐饮经营者的责任

小餐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小餐饮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设立小餐饮应当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三)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许可,并将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小餐饮行为规范

(一)经营规范

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4.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5.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6.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8.全部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9.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10.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禁止性规定

1.禁止性行为事项

禁止小餐饮从事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6)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10)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1)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禁止经营的产品类型

禁止小餐饮经营:

(1)自制裱花蛋糕;

(2)生食水(海)产品;

(3)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

(4)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小餐饮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法律责任

(一)小餐饮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小餐饮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的法律责任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小餐饮违反进货查验记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小餐饮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小餐饮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政策解读(三)

——食品摊贩

一、食品摊贩的概念

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在《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并未就食品摊贩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在法规中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食品摊贩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食品摊贩的经营时段和地点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四、食品摊贩的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食品摊贩的经营规范

(一)经营规范

1.一般食品摊贩的经营规范要求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3)配备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或者棚、车、台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4)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5)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有效健康证明;

(6)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特殊要求

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除遵循上述一般食品摊贩的经营规范,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3)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4)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二)禁止性规定

1.禁止性行为事项

禁止食品摊贩从事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6)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10)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1)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禁止经营的产品类型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1)自制裱花蛋糕;

(2)生食水(海)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散装白酒;

(5)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三)进货票据或者凭证保存要求

食品摊贩进货应当索取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六、法律责任

(一)食品摊贩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的法律责任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摊贩未按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凭证的法律责任

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摊贩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政策解读(四)

——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的食品应当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抽检频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在村或者社区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二、举报奖励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

三、信用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检查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并实时更新。

四、监管部门履职时可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等未履行查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应当查验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承担连带责任。

六、事故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法律责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政策解读(五)

——其他规定

一、被吊销许可证的责任人的禁业限制

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违法后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管人员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登记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书面告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许可信息或者食品摊贩登记信息的;

(三)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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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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