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益食药行罚[2018]1号)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02-08 11:3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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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益阳市朝阳家润福大药房福中福店

法定代表人:皮毅成

地      址:益阳市高新区家润多超市朝阳店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LT7705Q

2017年9月2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湘食药监举报转[2017]第00386号)关于湖南省各药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苍术的投诉举报(受理编号:2017FY00054)。2017年9月28日,我局对益阳市朝阳家润福大药房福中福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经营的苍术(麸炒苍术)进行抽样送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18年1月4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寄来的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554号)及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不合格报告书编号:YP201712055)。要求我局查办标示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苍术(麸炒苍术)(规格:饮片、批号:1608012)。该批药品经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标准规定。2018年1月5日,我局对益阳市朝阳家润福大药房福中福店涉嫌销售劣药苍术(麸炒苍术)的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1月8日,我局向益阳市朝阳家润福大药房福中福店送达了上述药品不合格报告书并告知其复验权限,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调取了该批苍术(麸炒苍术)的购进票据、销售凭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等资料。

益阳市朝阳家润福大药房福中福店于2017年1月17日从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苍术(麸炒苍术)5kg,购进价格为80元/kg。2017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抽样300g。截止到2018年1月8日,该批药品以1.2元/10g的价格销售4700g,获违法所得564元。该批药品货值金额为600元。上述药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项目[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省局稽查局关于核查处理苍术等抽验不合格药品的交办函、抽样记录及凭证,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P201712055),证明上述药品是劣药;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省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益阳市朝阳家润福大药房福中福店提供的购进票据、销售凭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证明该药店销售上述劣药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销售劣药的事实。

2018年1月29日,我局对益阳市朝阳家润福大药房福中福店销售劣药苍术(麸炒苍术)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店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益阳市朝阳家润福大药房福中福店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第一节三(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4元;

2、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6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64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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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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