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行罚〔2018〕22号 )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12-12 11:4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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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湖南博瑞中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昌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19XM3F

地      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平镇酉州光明街

2018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核查处理天麻胶囊等省抽不合格药品的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3130号),2018年5月17日和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省级药品监督抽检中分别在湖南博瑞中药产业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普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监督抽样了标示湖南博瑞中药产业有限公司(原湖南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饮片、包装规格为500g/袋、批号分别为171201、170601的中药饮片白鲜皮,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均是总灰分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分别为:YPSC20180066-2、YPSC20180072-2)。2018年10月17日,我局对湖南博瑞中药产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湖南博瑞中药产业有限公司(原湖南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从药农手中购进白鲜皮原药材25kg,于2017年12月10日投入生产,12月12日生产结束,生产批号为171201的中药饮片白鲜皮23kg,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7日该公司以68.00元/kg至105.00元/kg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同济药号等单位22.5kg,获违法所得1567.00元,销售均价为69.64元/kg,货值为1601.72元。我局监督抽样0.3kg,公司报损0.2kg。2017年2月23日从药农手中购进白鲜皮原药材69.5kg,于2017年6月9日投入生产,同月12日生产结束,生产批号为170601的白鲜皮中药饮片61.5kg,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5月15日以105.00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湖南省普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单位,共获违法所得6457.50元,货值为6457.50元。两个批次的白鲜皮共获违法所得8024.50元,总货值金额为8059.22元。上述白鲜皮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总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3130号)、检验报告书、抽检单、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鲜皮不符合规定。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公司变更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白鲜皮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原药材购进收购凭证、批生产记录、药品流向表,证明涉案白鲜皮的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及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综上所述,湖南博瑞中药产业有限公司(原湖南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第一节三(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24.50元;2、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8059.22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083.72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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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食药监局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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