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监行罚〔2018〕26号 )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12-25 11:4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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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益阳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跃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446885915K

地      址:益阳市康富北路118号

2018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函号:湘食药监稽函[2018]03167号)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我局2018年8月8日在益阳市中心医院抽取的标示为益阳市中心医院配制的、规格为100ml/瓶、批号为20180720的硫酸镁口服溶液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为:YP201811056,不合格项目为:[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2018年11月20日,我局对益阳市中心医院涉嫌配制使用劣药硫酸镁口服溶液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益阳市中心医院制剂室于2018年7月23日配制硫酸镁口服溶液(标示配制单位:益阳市中心医院,批号201807

20,规格:100ml:33g,包装规格100ml/瓶)98瓶(自检1瓶,入库数97瓶)。至2018年11月21日止,被我局抽检30瓶、自检1瓶,以11.70元/瓶的价格调拨至门诊药房并使用了67瓶,共获违法所得783.90元,货值金额共计1134.90元。上述药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3167号)、我局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以及送达回执、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YP201811056),证明当事人配制使用的硫酸镁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的事实。证据二、益阳市中心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三、我局对益阳市中心医院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提取的批配制记录、检验报告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配制、使用涉案药品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使用价格及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综上所述,益阳市中心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第一节三(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3.90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1134.9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918.8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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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食药监局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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