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监行罚〔2018〕19号 )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9-01-09 17: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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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辉煌广场

投资人:许家声          身份证号:440802xxxxxxxx1513

住址:xxxxxx

2018年7月30日,我局收到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娄底1.13案案件线索移送函》(娄食药监〔2018〕91号)及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秀峰店等9个单位涉嫌会议营销无证经营药品等证据材料,8月16日我局和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先后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益阳市公安局。即日,益阳市公安局指定其赫山分局侦办。至10月16日,赫山分局向本局移送调查材料,证明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申请办理本企业及秀峰店、致富南路店等分支机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提供的相关人员毕业证书系伪造,当日,我局对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立案调查。

我局先后从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赫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了上述门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资料,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复印件。2018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提供虚假毕业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申请办理了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及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秀峰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016年5月12日,向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申请办理了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致富南路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2016年5月25日,当事人向益阳市赫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和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秀峰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提交申请资料中,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许家声、企业负责人马某伟、质量负责人彭某莲的毕业证书;秀峰店法定代表人许家声、企业负责人徐某、质量负责人徐某某的毕业证书,均系伪造。2016年5月26日向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致富南路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提交申请资料中,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许家声、企业负责人何某格、质量负责人黄某群的毕业证书均系伪造。

以上事实,本局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

证据三、相关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的案件资料、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益阳市教育考试院出具的证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证书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提交虚假毕业证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对罗某云等6名购买产品群众的询问笔录及购买产品收据,证明了当事人进行了创义美高电位治疗仪等医疗器械产品的销售活动。

2018年12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毕业证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食药监罚先告〔2018〕19号)和《听证告知书》(益食药监罚听告〔2018〕19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毕业证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多次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撤销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及该经营部秀峰店、致富南路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罚款8万元;

3、5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许家声及益阳市赫山区创义美医疗器械经营部及该经营部秀峰店、致富南路店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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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食药监局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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