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监行罚〔2018〕4号 )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04-07 11: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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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湖南华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江桃花路店

负责人:官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P9T5R8W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东路蔡仑苑9-10号

2017年9月27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湖南省2017年省级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在湖南华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江桃花路店(原桃江县华艳大药房桃花路店)抽取了标示为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61218的苍术。2018年1月4日,我局收到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YP201712053的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药品[检查]项下性状、水分、总灰分,[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规定。2018年01月08日,我局对湖南华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江桃花路店(原桃江县华艳大药房桃花路店)涉嫌销售劣药苍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湖南华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江桃花路店(原桃江县华艳大药房桃花路店)于2017年3月6日以58元/KG的价格从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了1KG苍术(标示生产企业: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61218)。至2018年3月27日止,除被抽检0.3KG外,以132元/KG的价格销售了0.7KG,库存0KG。以销售价格132元/KG计,共获违法所得92.4元,货值金额132元。上述药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下性状、水分、总灰分,[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提供的企业名称变更说明、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省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554号)、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HNZYIY2017093)、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P201712053)、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上述药品不符合规定的事实。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购进票据、采购入库单复印件、药品包装袋,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药品的数量、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2018年3月29日,我局对湖南华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江桃花路店(原桃江县华艳大药房桃花路店)销售劣药的行为下达了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综上所述,湖南华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桃江桃花路店(原桃江县华艳大药房桃花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药品检出不合格项目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益阳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第(一)节三(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4元;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264.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56.4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8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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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食药监局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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