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行罚〔2018〕20号 )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11-25 11: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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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大通湖仁爱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4464544

地      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农垦北路

2018年10月16日,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 函号:湘食药监稽函[2018]03130号 ),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在大通湖仁爱康复医院抽取的标示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饮片、批号为160301的没药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为:YPSC20180152-1,不合格项目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2018年10月17日,我局对大通湖仁爱康复医院涉嫌使用劣药没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大通湖仁爱康复医院于2017年12月8日以70元/kg的价格从常德市华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kg没药(标示生产企业:四川万禾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规格:饮片,批号:160301)。至2018年10月26日止,除被我局抽检0.3kg外,以120元/kg的价格销售了0.7Kg,库存0kg,共获违法所得84元,以销售价格120元/kg计,货值金额共计120元。上述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均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3130号)、检验报告书、抽检单、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没药不符合规定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涉案药品的事实。证据四、购进票据、入库单,证明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及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综上所述,大通湖仁爱康复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药品检出不合格项目有两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益阳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第(一)节三(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违法所得84元;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24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4.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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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食药监局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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