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行罚[2018]18号 )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11-01 11: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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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行罚[2018]18号


被处罚单位: 沅江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慧

地      址:沅江市跑马岭路

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中医医院药房监督抽验该医院库存的杜仲(盐杜仲)(标示昌都振兴中药饮片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生产、规格:饮片、批号:18021006)。该批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中[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2018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3130号),要求我局查处上述药品,同日,我局对沅江市中医医院涉嫌使用劣药杜仲(盐杜仲)的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10月18日,我局向沅江市中医医院送达了上述药品不合格报告书并告知其复验权限,并对该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药剂科主任进行了调查。

沅江市中医医院于2018年5月3日从昌都振兴中药饮片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购进上述杜仲(盐杜仲)5公斤,购进价格为35.20元/公斤。至2018年10月18日止,我局抽验0.30公斤,该医院使用了4.70公斤,使用的价格是44.00元/公斤,获使用收入206.80元,货值金额为220.00元。上述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省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13130号)、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HNJYIY2018084)、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PSC20180080-1),证明该药品为劣药;证据三:沅江市中医医院提供的该批药品购进票据、部份使用明细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明该医院购进使用上述劣药的数量、价格、库存情况、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购进使用劣药的事实。

2018年10月23日,我局对沅江市中医医院使用劣药杜仲(盐杜仲)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沅江市中医医院购进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第一节三(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6.80元;

2、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44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46.8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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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食药监局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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