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监行罚〔2018〕2号 )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02-11 11:1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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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益阳市康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福中福形象中心

负责人:肖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J6L6K

地      址:益阳市康复南路福中福7栋

2017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AINUO®幻觉男士香水[香精版]等不合格化妆品的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525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8日在益阳市康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福中福形象中心抽取的标示为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净含量:100ml 、批号生产日期无的发彩染发膏·碧丝,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HP201710462,不合格项目:1、未检出标签标识成分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检出标签标识外成分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本二胺硫酸盐),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2018年1月8日,我局对益阳市康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福中福形象中心涉嫌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化妆品发彩染发膏·碧丝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益阳市康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福中福形象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从长沙市开福区鑫池化妆品商行购进30盒上述发彩染发膏·碧丝(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规格:净含量100ml ,批号:无),至2018年1月3日止,以18元/盒的价格被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10盒,以18元/盒的价格销售20盒,库存0盒,共获违法所得540元。上述发彩染发膏·碧丝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1、未检出标签标识成分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检出标签标识外成分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本二胺硫酸盐,不符合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525号)、检验报告书、抽检抽样单、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证明上述发彩染发膏·碧丝不符合规定。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出库序时薄,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化妆品的事实和产品的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及违法所得。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长沙市开福区鑫池化妆品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

2018年1月17日,我局对益阳市康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福中福形象中心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化妆品发彩染发膏·碧丝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综上所述,益阳市康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福中福形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00元;3、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620.00元。(罚没款共计216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8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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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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