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行政处罚决定书(益食药监行罚〔2017〕35号)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10-31 14:4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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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益阳缺牙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竹家园村,法定代表人:徐卫民,注册资本:52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经营范围: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其他水产品(风味鱼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49397153。当事人已取得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竹家园村,食品类别: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许可证编号:SC10443090200107,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2017年7月20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抽样单编号: GC17430356997、GC17430356998),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圈圈脆骨(生产日期/批号:2017-06-19;规格:15克/包;抽样地点:生产成品库)和缺牙齿黄金鸡爪(生产日期/批号:2017-06-13;规格:48克/包;抽样地点:生产成品库),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上述2种食品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2个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生产圈圈脆骨2000包(15克/包);于2017年6月13日生产缺牙齿黄金鸡爪1000包(48克/包),2种产品的成本价分别为0.3元/包和0.8元/包,货值金额共计1400元。2017年6月20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当事人生产成品库(已检区)对上述产品实施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2种食品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0933g/kg和0.111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分别为1.41和1.66,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当事人通过自检发现了产品防腐剂超标的问题,立即主动停止产品出厂,并于2017年7月28日采取锅炉焚烧的方式对上述食品全部进行了销毁,未对外销售。

以上事实,本局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据二: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份、《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被抽检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复印件、不合格产品销毁记录表、销毁现场照片,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毁等情况;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外包装,证明涉案产品标签标识情况;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及库存等情况;证据六: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徐卫民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有关情况;证据七:《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时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证据八:《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履行了法定职责。

2017年10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食药监罚先告〔2017〕35号)和《听证告知书》(益食药监听告〔2017〕3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八)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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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市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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