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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04-13 09: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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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食安办发〔2015〕6号

益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食安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我办组织制订了《益阳市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益阳市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我市酒类生产经营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制度,所有酒类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照后方可生产经营,并提供随货通行的《随附单》;现场制售酒类的小作坊必须按照《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超市、商场等流通环节经营主体必须经营证照齐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并索取《随附单》;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购买由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验收制度,建立台账,严把进货关。

通过一年的专项整治,在全市范围内消除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酒类产品现象,使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单位退出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制度。坚决取缔无证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到今年年底,全市白酒生产企业获证率达100%,对无证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

(二)将酒类经营纳入食品安全流通许可。对我市酒类销售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在食品安全流通许可中加核酒类销售项目。对农村居民自酿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的,供消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产品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严厉查处未获销售许可或未备案登记的违法销售行为和骗取、伪造、变造、出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落实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全面实施酒类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按规定填制《随附单》制度,大力推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全面落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到今年年底,全市酒类销售企业《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索证率达到100%,100%建立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帐。

(四)全面落实农村居民自酿自销酒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对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三、实施步骤

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从4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0日至4月底)。各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二)全面检查阶段(5月11日—6月30日)。各地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全面摸底分类造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办理相关证照,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0日)。各地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地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提高。

(五)检查验收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食安办将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各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四、工作措施

(一) 全面开展摸底排查。要围绕酒类加工、销售、消费环节,对辖区内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登记造册,明确整治对象,开展彻底排查。一是检查酒类加工小作坊,重点检查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情况,特别要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工业酒精、甲醇加工酒类的行为。二是检查酒类经销者,重点检查其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落实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情况,特别是农村、农贸市场内的酒类经销者是否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登记了进货台账;检查批发酒类经营者,是否建立了销售台账。三是检查经营酒类的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索证索票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小餐饮店、酒吧是否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的酒类和自制泡酒。

(二)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食药监食一[2013]244号)的相关要求,根据辖区内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现况,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要督促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对酒类小作坊生产加工全程的监管,酒类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酒类,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酒类。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生产加工的酒类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毒有害,污染酒类。酒类经营单位要采购符合规定的酒类产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酒类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做好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储存酒类的容器及储存条件等要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确保酒类质量安全。

(四)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制售酒类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持“严字当头、打字当先”,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一是对排查中发现的用工业酒精或甲醇制售酒类等违法行为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抽检中发现甲醇、甜味剂含量严重超标的,依法没收涉嫌违法的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要彻底查明原因,找到源头。三是对目前已办结或尚未办结的酒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罚没物资,防止查扣、没收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酒类再次流入市场等情况发生。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严禁有案不查、违规办案、以罚代刑。

(五) 精心组织教育培训。分层次开展警示教育和酒类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对酒类、配制酒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采购人员、品管人员、检验人员等)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同时,要通过食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剖析,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其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细致的工作方案,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酒类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市)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相互支持配合、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的自律,协调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稳步推进,务求实效。酒类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要讲究工作方法,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在方法上要发挥教育引导和典型示范的作用,使小作坊业主认清形势,自觉地加入到整治活动中来。

(四)加强督查,总结提高。各区县(市)食安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抓深、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并及时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积极探索短期整治后的规范管理工作,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方案、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报市食安办。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其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6月30日之前,报方案、摸底数据、前段工作总结;11月30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

附件1  区县(市)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表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所属环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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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食药监局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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