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人员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①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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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属参加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单位实习的学生等)。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
,
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减手续,未及时办理报减手续的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概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
,
必须按照《工伤职工就医流程》的要求就医。
4、工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或急诊时(含旧伤复发)
,
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工伤诊疗手册》,并要求医生开具双联处方。
5、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
,
办理待遇给付手续。
6、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
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未同意缓缴的,欠费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7、工伤职工在待遇享受之前不能办理报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