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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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1)超出标准的业务经营范围。
(2)提供虚假招工信息。
(3)超标准收费。
(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5)为无合法证件、执照的用人单位或者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介绍活动。
(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7)仿造、涂改、转让有关文件。
(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如果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行为的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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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违反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务工者就有权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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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