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及编号:1号
一、办事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49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来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3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没有取得定居权的港澳台人员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三、办事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来湘就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来湘就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报告(聘用单位基本情况、拟聘用外国人情况、聘用原因、聘用岗位);
(二)聘用意向书(劳动合同);
(三)拟聘用外国人的有效证件(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履历证明;
(五)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六)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七)拟聘用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人籍别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
(八)聘用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等);
(九)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聘用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条件,已有聘用意向的用人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信息表》,按照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世纪大厦4楼的政务大厅1号窗口。
(二)受理。窗口受理申报资料后,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收取申请单位应提供的全部资料,填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材料交接单》,由申报单位经手人和窗口受理人双方签字确认。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申请单位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三)实地考察。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及申请单位材料移交给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在3个工作日内,派出工作人员赴用人单位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文字报告,作为审批用人单位聘雇的依据。
(四)初审。由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五)复审。科室负责人对申请资料、考察报告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六)审核。由市人社局法规科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质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七)审批。由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八)决定:向申请单位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发放《就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受理、办理机构名称:益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地址:世纪大厦4楼政务大厅1号窗口
邮编:413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737-6501349
传真号码:0737-65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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