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09-25 09:4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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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严格财务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书记专题会议纪要》(益常委办纪〔201813号)文件精神,我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的通知》(益财综[2018]226号),明确了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配缴基数,更进一步明确了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项内容,不包括差旅费等。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严格财务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书记专题会议纪要》(益常委办纪〔2018〕13号)文件精神和中共益阳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书记专题会议要求开展市直单位非税收入检查等工作的函》(益巡办函〔2018〕39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范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是广大干部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保障。规范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有利于统一缴存标准,规范缴存行为,有利于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消费能力。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配缴基数的标准不统一,未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二是一些单位超标准配缴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配缴标准

(一)市直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配缴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且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同一比例进行配缴。

(二)住房公积金月配缴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项内容,不包括差旅费等。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个人部分和配缴部分)要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过当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年度最高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年度最低月缴存额。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配缴政策,不得超比例、超基数、超最高月缴存额缴存,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月缴存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要予以规范调整。

(二)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住房公积金代扣和配缴工作,每个月在发放工资的同时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通过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助缴存系统按月汇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规范缴存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配缴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与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联系,全面了解各单位缴存情况,督促各单位及时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财政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配缴标准核定住房公积金配缴资金,认真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督促单位专款专用,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配缴到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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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科作者:责任编辑:袁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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