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物价局(物价分局)、教育局,大通湖区计财局、社会发展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切实提高学生伙食质量,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25号)精神,现将《益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物价局 益阳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学生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一系列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中小学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经过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检查达标,食堂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应遵循义务教育阶段“保本不盈利”、高中教育阶段“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做到学生自愿、服务安全优质、质价相符。学校既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强制学生在校用餐,也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赚(提)取费用用于公务和福利支出。
第五条 学校不得将学生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人经营,以确保学生食堂的非盈利性。公办学校原已承包的食堂应立即终止合同,及时收回。
第六条 学生食堂必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单独立账,不得与学校的公用经费、勤工俭学收入以及其它收入使用同一账册。原已混入学校公用经费统一记账的学校,须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分离出来。伙食账目应做到逐月结算并公示,按学期决算并经学校财务审核后,向学生公示本学期伙食费收支盈余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七条 学生食堂水、电计量表应单独安装并单独计量,不得与办公、教学、宿舍用水用电混合分摊。对于原来学生食堂水电没有单独计量的学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限期进行改造。
第八条 对于办学规模较大、设有专门教职工食堂的学校,教职工食堂伙食与学生食堂的伙食要分开核算。因办学规模和条件有限,教职工需在学生食堂用餐的,应购票、购卡或交纳就餐伙食费,做到与学生就餐一视同仁。严禁学校在学生伙食费中为教师提供免费餐。
第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在学生食堂就餐的原则,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应填写自愿就餐申请表。学校不得因学生不愿在校就餐而设置障碍、限制学生报名入学等问题的发生,学生伙食费可按月或期收取。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十条 学生食堂伙食费成本开支范围
(一)购买粮、油、菜、佐(配)料、燃料、水电等费用。学生食堂对物资的采购要做到精打细算,事先要有计划安排,对物资购买建立验收、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避免因管理工作不善而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支付学校聘请食堂员工工资。严格控制食堂工作人员人数,食堂员工工资按不高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食堂工作人员属学校编制内正式员工列入财政保障的,不得再从学生伙食费中支付工资。
(三)用于学生食堂低值易耗物品开支,如餐厅用碗、筷、桌、凳和厨房用厨具等易耗物品的购置与维护。
(四)用于简易的学生食堂内墙体刷新、食堂管线维护所需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原料、辅料、燃料、水电、工资、易耗物品购置和简易维护维修等成本费用开支,力求收支平衡,高中教育阶段盈利必须控制在伙食费收入的5%以内。伙食费节余部分可以跨期跨年滚存,最终只能专项用于规定的学生伙食费成本支出和改善食堂就餐条件开支。
第四章 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方式根据学校食堂建设标准确定,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学校食堂,可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方式供应餐饮。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根据学校食堂实际情况,采取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形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第五章 标准核定
第十三条 伙食费标准由学校报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学期核定。各级价格部门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保本不盈利”、高中学校“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水平以及食堂用餐条件、食膳品种等按实核定。实行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学校,应在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伙食费标准范围内预售饭(菜)票或餐卡充值,不得突破标准预售或充值。实行餐卡制的学校,首次办卡不得收费,因遗失损坏需补办就餐卡的,按每卡不高于20元的标准据实收取成本费用。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采取提供饭菜加热服务方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由学校报请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按每生每期不高于50元的限额标准从严核定。
第六章 价格控制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中小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水平。各中小学校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成本项目,采取成本分摊计价的办法,制定各类饭菜价格标准,加强和改善学生食堂管理,精心安排学生的食膳,有效控制饭菜价格上涨,自觉维护学生利益,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规范伙食标准。统一配餐的早餐品种应不少于2个供学生选择,并且备干菜(咸菜)不少于1个;中、晚餐至少1荤2素1汤或2荤1素。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伙食费要严格落实价费公示的有关规定,每周公布菜谱价目,每餐在就餐窗口公示供应品种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伙食费管理要纳入治理和规范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重点加强监督和检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学校伙食费的监管,充分发挥12358的维权功能,及时处理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纠正,并按照《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月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