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6年 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公告 〔2019〕43号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9-01-28 16:4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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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益阳市审计局于2018年4月,对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2014年至2016年度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市法院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共益阳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院设18个内设机构。2016年末,全院核定人员编制161人,实际在职在编干警152人,外聘法警、书记员、司机共计68人;离休人员3人,退休人员64人。

(二)收支结余情况。

2014年,市法院上年结余(结转)1235.71万元。2014年至2016年,收入10326.99万元;支出11837.28万元。市财政调节增加财政收入3002.25万元。至2016年末,结余(结转)2727.67万元。

(三)“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情况。

2014年,市法院机关“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总额174.1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7.22万元,公务用车费118.25万元,会议费8.67万元。当年无因公出国(境)开支。

2015年,市法院机关“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总额145.74万元,比上年减少16.31%,其中:公务接待费22.39万元,公务用车费110.6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7.35万元,会议费5.36万元。

2016年,市法院机关“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总额98.44万元,比上年减少32.46%,其中:公务接待费21.4万元,公务用车费69.25万元,会议费7.79万元。当年无出国出境开支。

二、审计评价

市法院建立了内控制度,加强了预算管理,开展了预算绩效管理;会计核算基本符合相关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费用开支实行了会审联签,“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得到较好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逐年下降。但内控制度不够健全,部分经济事项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入专户长期未清理,未按规定确认非税收入或退付给当事人;存在超范围列支等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收支方面。

1.案件诉讼费管理不规范。审计抽查2014年-2016年结案案件34件,32件预收案件诉讼费应退还,但未退还,涉及金额315.26万元。26件预收案件诉讼费应确认非税收入,但未确认,涉及金额196.88万元。24件案件判决生效后,应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289.57万元,但未收取。

2.执行款(暂扣款)管理不规范。

(1)审计抽查已结案的执行案件10件,至2017年末,有6件案件的暂扣款应退付给执行申请人,但未退付,金额930.87万元。

(2)审计抽查已结案的执行案件10件,至2017年末,有4件已结案执行案件的暂扣款应转申请执行费但未转,金额9.48万元。

(3)市法院未建立执行款(暂扣款)收付核算明细账对其进行管理;执行局对暂扣的执行款(暂扣款)未建立台账逐案登记,虽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核算,但存在收付登记不及时,账上余额与非税收入专户余额不一致的情况。

(4)执行款专户账账不符。2017年末,市法院非税收入执行专户余额为1360.87万元,执行款明细账余额1625.31万元。非税收入执行专户与执行款明细账余额差额264.44万元,主要原因之一是未及时处理账务。抽查执行案件执行案卷(2009)益法执字第5-2号,暂扣执行款已全额退付至当事人,但执行局执行款明细账上未核销。

3.支出管理不规范。

2014年至2016年,市法院共违规列支医疗保险基金个人部分57.73万元;超范围列支统一着装服装费个人自负部分17.94万元。行政运行支出与项目支出未分开核算291.29万元,部分行政运行支出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工会费用共计15.68万元。

(二)资产资金管理方面。

1.财政收入专户和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至2017年末,市法院财政收入专户(诉讼费专户)账上余额4064.44万元, 财政收入专户(执行款专户)调节后余额1360.87万元,长期未清理。市法院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往来户共计125个,年末账面余额544.78万元,其中挂账三年以上的往来户38个,余额381.64万元;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往来户共计42个,年末账面余额425.76万元,其中挂账三年以上的往来户15个,余额253.37万元。

2.资产购置未计入固定资产共计33.58万元。

其中:2014年安装玻璃自动门4.45万元,2016年采购硅PU球场25.46万元,2016年10月购买图书1.59万元,2016年5月制作柜子一批2.08万元。

(三)内控制度方面。

1.2014年至2016年,市法院差旅费、培训费支出中,发现不合规原始票据561份,共计3.82万元。

2.2015年3月,将食堂土建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建设,合同价款29.80万元。

3.2016年10月,市法院向益阳市全兴纸业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年鉴印刷费4.88万元,未签订服务合同。

4.2015年至2016年,市法院在“培训费”中列支大学实习生费用支出共计8.04万元,会计核算不准确。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审计建议。市法院已经开展案件受理费专项清理、执行款(暂扣款)清理专项行动,对审计查出的其他问题逐项组织进行整改,多数问题已整改到位。

益阳市审计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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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审计局作者: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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