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气象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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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 |
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 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2.《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办法》(湘气办发〔2012〕218号)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30日以前。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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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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