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提供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生产规模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市经信委(市墙改办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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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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