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6

益资规罚〔2019〕1号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9-03-21 15: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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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湖南省鱼形山智慧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住      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林苑小区A栋101房

联系电话:13007310762

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5年6月在原东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大楼北侧智慧谷两侧涉嫌非法占用国有土地4510平方米用于入园科技企业生活办公的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地形图各一份;

4.现场照片两张;

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单: (2012)政国土字第813号。

我局已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 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510平方米土地,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处置;

2.对非法占用的4510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255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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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作者: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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