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维权及提请行政处罚的申请
  • 来信标题: 劳动监察维权及提请行政处罚的申请
  • 来信时间: 2026-09-17 17:25:38
  • 来信内容:

      劳动监察维权及提请行政处理处罚的申请

      申请人:单娜,女,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东三环一段1146号1栋门101房,公民身份证码 43 0111 1974 0522 1626,联系电话:186 7488 8068

      被投诉人:湖南大智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文明路益阳万洋众创城B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2J9922Y

      法定代表人:单戈,联系电话:153 0847 0101。

      投诉事项:

      一、责令被投诉人在2026年9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2026年8月的工资报酬14700元;

      二、被投诉人逾期不支付的,责令被投诉人按照前述第一项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申请人加付赔偿金;

      三、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被投诉人的副总经理兼出纳,月工资为14700元,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个月工资。

      2026年8月25日,被投诉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暂停单娜同志一切职务及限期移交U盾的函》,停止申请人的一切职务和权限。至今,公司其他员工已经收到工资,但申请人的工资一直被拖欠扣发。

      被投诉人该行为严重违法,申请人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上述请求,请贵处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及时进行行政处理为盼。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260916-劳动监察维权及提请行政处罚的申请-单娜-劳动监察.docx

  • 答复部门: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 2026-09-20 10:31:17
  • 答复内容:

    单娜网友: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劳动监察执法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目前仅在附件中收到投诉申请且无本人签名,建议拨打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者前往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投诉。投诉电话:0737-443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