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通知
益财资〔2020〕354号
发布时间:2020-12-16 14:19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资产管理科 浏览次数: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6-2017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资〔201516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资〔202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二、《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

三、《标准》包括资产品目、实物量上限、预算上限、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实物量上限是指市级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确定。具体数量由各市级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预算上限是指市级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确定。具体价格由各采购单位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市级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四、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确需装修的,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五、对未列入《标准》的其他资产,我市已有配置标准的,市直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依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另行申报审批。

六、市直党政机关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碎纸机等信息设备,预算上限应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

七、市直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市直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违反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八、《标准》是动态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将适时对配置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九、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十、《标准》自202111日起实施,《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益财资〔2016284号)同时废止。


附件: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docx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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