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1月,桑植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租赁公司)与桑植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订了《集镇街道洒水合同书》,约定某设备租赁公司为该镇集镇街道提供洒水服务。合同还具体约定了洒水范围、洒水时间及要求、洒水期限、承包金额(每年7万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落款处有双方代表的签字,并加盖了各自公章。某设备租赁公司按约提供了洒水服务,该镇政府支付了大部分服务费后,欠5833元服务费未支付。
2019年5月,镇政府为解决该镇居(村)民的用水问题,又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送水协议》。协议约定了送水地址及方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等内容。2022年,该镇受干旱的影响,某设备租赁公司给该镇送水共计700余车,镇政府在车次统计结算单落款处加盖了公章。2023年1月,双方对送水款项进行了结算,金额为23.1万元。
因该镇政府未按约支付上述两项费用,该设备租赁公司故诉至法院。
【审理执行情况】该案双方签订的《洒水合同书》及《送水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依约完成了服务内容,镇政府应依约支付洒水服务费5833元及送水服务费23.1万元。镇政府辩称,案涉合同为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桑植县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人民政府对外购买服务的行为,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合同,故判决镇政府向某设备租赁公司支付洒水服务费5833元、送水服务费23.1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镇政府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后经某设备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镇政府支付了上述费用。
【典型意义】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地方信用,尤其是政务诚信的建设,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事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在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要重合同守信用,杜绝恶意逃债、拖欠中小企业及公民个人合法账款的行为发生。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加大审判执行力度,通过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积极协调、督促政府部门清偿拖欠款项,有效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助推政务诚信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