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衡阳市某区某鲜生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于2019年注册,主要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日用品等。为了招揽顾客,该超市老板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
2023年6月,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某超市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年7月,区市监局在对该超市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某超市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
2024年1月,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罚款5万元。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超市未缴纳罚款,区市监局向衡阳市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审理情况】衡阳市某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核实,区市监局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某超市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衡阳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虽然某超市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某超市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衡阳市某区法院遂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小过重罚”,贯彻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案例。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影响的是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动摇的是对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信心。本案判决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显温度,把经营主体的法治需求变为对执法部门的法治要求,用情用力消除“温差”“落差”,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