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环保能源(益阳)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对光大环保能源(益阳)有限公司3.5万吨/年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及《节能报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令)第八条和《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号)第八条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光大环保能源(益阳)有限公司3.5万吨/年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604-430900-04-01-753138)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折等价值为***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万kW·h(折当量值***吨标准煤,折等价值***吨标准煤)、水***万m3(折***吨标准煤)、压缩空气***万m3(折***吨标准煤)、氮气***万Nm3(折***吨标准煤)。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主要用能系统。以“低温热解+水洗”等主要用能工序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能效水平。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低温热解炉、高温除尘系统、空压机、冷水泵等,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项目生产用能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三)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对主要用能工序进行分类、分项监测。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十五五”碳排放双控相关要求,请赫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本地区能耗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将本项目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六、我委将本项目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验收报告,将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