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5.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6.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裁量结果是否适当。
7.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